山东工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改革试行办法

    2017年03月20日 08:04  点击:[]

     

    山东工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改革试行办法

     

    院发[201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在以传统形式毕业论文(设计)为主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学生采用科研的各种形式替代毕业论文(设计),以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多出研究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改革模式、要求与程序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改革主要采取以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模式,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科研作品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参照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办法执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作品均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论文(设计)代替申请: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D类以上期刊论文。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且作者第一单位为山东工商学院,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

     

      (二)经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各种专业设计方案。专业设计方案的题目必须与指导老师商定并由教研室讨论通过;设计必须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且该作者在该单位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并由企业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字数不少于8000字。

     

      (三)学生以科研作品形式(论文或设计)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学生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奖(含)以上。参赛作品需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院发[2009]90号)和《指导学科竞赛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院教发[2010]17号)》文件的规定。

     

      (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结题验收通过后的科研作品(论文或设计)。

     

      (五)学生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发明专利和2件(含)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将创作过程等按教学单位要求形成的文字说明材料。

     

      (六)经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可以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其它学生科研作品。

     

      第三条 学生用于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科研作品选题必须在其专业范围以内,符合其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能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第四条 学生导师具体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指导和申请工作,学生采用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须提前与导师沟通并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五条 采用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需要在正常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撰写开题报告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审批通过。

     

      第六条 向学院提出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申请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述科研作品的第一完成者或主持人;D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署名第二的作者(署名第一的作者必须为导师);

     

      (二)有多人合作完成且不设主持人的科研作品,申请学生数量由教研室和各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三)申请人必须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完成上述科研作品。

     

      第七条 上述科研作品仅替代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其他部分需要按照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和要求按时完成。

     

      第八条 由学生携带有关科研作品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并补齐毕业论文(设计)中除正文外的其他相关材料,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向学院提出替代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参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九条 用于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科研作品,不得再用于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或申请补授学位。

     

    第三章 诚信和责任

     

      第十条 坚持诚信的原则,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抄袭或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按《山东工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和答辩工作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要认真负责,如果学生出现抄袭或作假行为,指导老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山东工商学院在校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高职)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改革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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