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
经济学院文件
经济学院发〔2017 〕 2 号
经济学院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我院学科竞赛活动的有序开展,激发学院教师参与指导学科竞赛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科竞赛的指导、参赛等事项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教研室和团总支负责发动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教研室负责做好参赛学生的专业指导工作,团总支协助教研室做好学科竞赛的报名参赛事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参加校内外大学生学科竞赛,必须先报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参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级别参照学校文件执行,由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或所属办公室确定等级。
1、国家级赛事:科技部、教育部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赛事;现任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第一单位组织的全国范围的赛事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赛事。
2、省部级赛事:科技部、教育部以外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级机构为第一单位自主主办的赛事;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派所属厅局级部门为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教育厅、科技厅作为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从事学术研究的各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赛事;国际或亚洲权威学术机构总部为第一单位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赛事。
3、地市级赛事:不在前述第1、2点范围内的赛事。
第四条 教师带队参赛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参照学校规定执行。一个团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团队,除学校奖励外,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的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
2、在省(部)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500元。
3、在地(市)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4、凡设立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递减一个档次。
5、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竞赛中获奖,按最高值奖励;同一赛事同一指导教师团队获奖,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奖励。
6、参与指导但未获得奖项的教师和参与协调组织的教师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 教师指导其他创新创业类的竞赛奖励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经济学院
2017年4月26日